| 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4-58875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决定 |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4-07-3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玄行复第77号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立案;举报;行政复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办理程序;涉案产品;食品名称;中国传统;京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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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玄行复第77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花红园164号。
法定代表人:孙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欣瑜,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的玄市新答〔2024〕0521号《答复》(以下简称0521号《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28日收到该申请材料,经审查后于2024年5月30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的玄市新答〔2024〕0521号《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邮寄一封投诉举报材料至被申请人处,后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0521号《答复》,该答复认为涉案产品名称属于中国传统食品名称,不会对消费者误导,没有法律依据,且涉案产品名称已使消费者误导。根据GB7718-2011第4.1.2.2.1的规定,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此,涉案产品应当标示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综上,被申请人应立案、应处罚,案涉0521号《答复》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第一,关于基本事实。2024年4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称其在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购买的“油京果”产品标签不合法。根据被申请人调查,油京果属于中国传统美食,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2的规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上述产品标注为“油京果”并无不当。2024年5月17日,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5月21日,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关于被申请人的意见。其一,被申请人办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收到举报,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2024年5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合法。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2的规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京果为我国传统美食,在淘宝等平台能大量搜索,百度百科解释其为“京果是指清朝时期的一些需要进贡给皇族的地方果品,而后经过时间演变,通常专指糯米炸制的那种形似花生的糖果点心”。涉案产品使用“油京果”属于其通俗名称,并无明显不当,不属于申请人所称“使人误解真实属性食品名称”。综上,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适当、合法的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举报材料,反映申请人在某某公司购买的“油京果”产品标签不合法,要求依法查处。2024年5月17日,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某某公司销售的案涉产品存在标签违法情形,故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5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0521号《答复》,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结果。上述答复载明:“我局经过调查,上述食品油京果属于中国传统食品名称,既不属于创新名词,也不会使消费者误导或混淆其真实属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通则》《糕点通则》均未强制要求此类食品必须标注食品分类。因此,你举报食品油京果标签违法问题证据不足,我局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将上述答复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签收。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0521号《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28日收到该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单及材料、百度百科解释及淘宝搜索页面、不予立案审批表、《答复》及邮寄凭证等证据所印证。
本机关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是否合法,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办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第一,被申请人办理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经审查后于2024年5月17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书面答复,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结果,符合上述程序规定。
第二,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案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无明显不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系行政处罚立案的法定条件之一。《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2规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本案中,案涉食品“油京果”属于中国传统食品名称,既不属于创新名词,也不会使消费者误导或混淆其真实属性,且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均未强制要求此类食品必须标注食品分类。因此,现有证据无法初步证明申请人举报事项属于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经审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案涉0521号《答复》,认定事实清楚,办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并无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的玄市新答〔2024〕0521号《答复》。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26日
编辑:段朝康
审核:严仪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