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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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2965803/2024-5426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玄武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4-07-0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玄行复不字第93号
    文  号:     关 键 词:    行政复议;南京市;机关;投诉举报;文化市场;举报;意见书;复议申请;信访;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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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玄行复不字第93号

    申请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余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文化和旅游局。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叶冬梅,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18日收到该申请材料。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尽职履责,向申请人书面答复其举报调查核实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和2023年12月分别向被申请人书面提交北极山村某号业主周某存在文物违法一事,提供照片等相关证据供有权机关调查核实,此事距今已有大半年,却未收到被申请人对此事的调查结果。在此期间,向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咨询,此事应由被申请人答复举报人。

    经查明:2023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投诉信》。2023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按照信访程序进行处理。2023年12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补充《投诉信》,补充反映相关情况。2024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信访延期办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情况较为复杂,不能在60日内办结,延长办理期限30日。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代理人在电话沟通时告知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已经移交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进行处理。2024年2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李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于2024年2月20日由被申请人寄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作出的上述《处理意见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22日予以受理(案号〔2024〕玄行复第32号),并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考虑到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将案涉举报事项移送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进行处理,实质上履行了相应的处理职责,并无明显不当,但是被申请人认为案涉投诉举报属于信访事项,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明显不当,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违法。2024年6月18日申请人再次提出本行政复议申请,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于2023年11月22日和2023年12月6日提出的举报未告知调查结果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范围仅限于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即能够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并且行政复议机关并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举报,本机关在〔2024〕玄行复第32号行政复议案件中已经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将案涉举报事项移送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进行处理,其已经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申请人可以向该执法部门了解有关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并依法另行救济。若本机关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会产生重复处理的效果。因此,申请人提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重复申请,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4日

    编辑:段朝康

    审核:严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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