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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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2965803/2024-54286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玄武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4-07-1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玄行复第86号
    文  号:     关 键 词:    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执法案卷;机关;苹果;浦东新区;投诉;玄武区;苹果公司;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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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玄行复第86号

    申请人:冯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花红园164号。

    法定代表人:孙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欣瑜,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3日作出的玄市监依复〔2024〕第0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13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后于2024年6月11日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3日作出的玄市监依复〔2024〕第0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5月10日,申请人通过在线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查询码为:2024051026116873,查询密码754338。申请人详细内容为:“2024年3月31日,在12315平台投诉苹果南京分公司关于重置保修期无理由拒绝和无故拖延的行为(投诉编号:1320102002024033125979644,举报编号:1320102002024033114839060)。2024年5月10日,被申请人新街口分局来电回复告知处理进度,将该案移交上海浦东市监局处理。同时告知苹果给予玄武区市监局新街口分局作出了回复的情况说明。作为当事人,在索要相关资料被新街口分局拒绝后,被迫只能走流程更长的依申请公开,特向贵局依申请公开。鉴于该案属于前期投诉的关联案件,相关资料希望一并予以公开,切莫因流程和程序而在此为难消费者和当事人的合理诉求,谢谢。申请内容:1、苹果公司回复南京玄武区市监局的情况说明;2、关于该投诉案移交上海时的所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诉工单处理;3、相关办案内容的调查报告和调查结果意见批复;4、苹果案相关调查笔录和卷宗;5、其他关于该苹果案的详细资料和报告。谢谢。”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3日作出案涉13号《答复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认定申请内容属于行政执法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案卷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第一,案涉申请公开内容并非全部属于过程性信息,属于相对不公开事项。第二,通过依申请公开获得自己的档案卷宗的阅览权和知情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应当予以保障。第三,不公开信息,并非基于信息的性质,而是基于损害标准,即公开是否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履行职责。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第一,关于基本事实。2024年5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网站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中表明:2024年3月31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苹果南京分公司关于重置保修期无理由拒绝和无故拖延的行为,后申请人索要相关调查资料被拒绝,特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下列材料:1、苹果公司回复南京玄武区市监局的情况说明;2、关于该投诉案移交上海时的所有相关资料,包括但并不限于投诉工单处理;3、相关办案内容的调查报告和调查结果意见批复;4、苹果案相关调查笔录和卷宗;5、苹果案的详细资料和报告。2024年6月3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5项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依法不予公开。第二,关于被申请人的意见。其一,被申请人办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6月3日书面答复申请人,办理程序合法。其二,被申请人答复合理。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5项信息属于案件的具体内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可以不予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针对可以不予公开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选择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为:“1.苹果公司回复南京玄武区市监局的情况说明;2.关于该投诉案移交上海时的所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诉工单处理;3.相关办案内容的调查报告和调查结果意见批复;4.苹果案相关调查笔录和卷宗;5.其他关于该苹果案的详细资料和报告。”2024年6月3日,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作出案涉13号《答复书》,载明:“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1.‘苹果’公司回复南京玄武区市监局的情况说明;2.移交上海的案件移送函;3.相关办案内容的调查报告和调查结果意见批复的信息;4.‘苹果’案相关调查笔录和卷宗;5.‘苹果’案的详细资料和报告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您申请公开涉及的投诉工单处理情况,经我局核实,我局于2024年3月31日收到您的投诉单,编号:1320102002024033125979644,我局于2024年4月8日告知您受理,目前投诉仍在调解过程中。”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将上述13号《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13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向浦东新区市监局就相同申请公开内容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浦东新区市监局经告知补正后于2024年6月3日作出《告知书》,公开了苹果公司回复被申请人的情况说明《有关:冯某产品重置保修的问题》、玄新监移字〔2024〕0506-1号移送函、苹果公司回复浦东新区市监局的情况说明《有关:消费者举报产品重置保修的问题》,并告知申请人浦东新区市监局对苹果公司的询问笔录不存在。此外,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明确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除内部审批文件外,仅制作并掌握申请人举报材料、《有关:冯某产品重置保修的问题》、案件移交函。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玄市监依复〔2024〕第0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浦东新区市监局《告知书》、情况说明等证据所印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后于2024年6月3日作出案涉13号《答复书》,并于2024年6月4日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据此,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并非绝对豁免公开,而是赋予行政机关在个案中对是否以及如何公开的判断决定权,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属于相对不公开事项,行政机关决定不公开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应当说明理由。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移交上海的案件移送函”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结果信息,申请人享有相应的知情权,被申请人直接以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答复内容不当。考虑到申请人已向浦东新区市监局提出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且浦东新区市监局也已将被申请人仅掌握的移送函、情况说明提供给申请人,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公开申请人已获取的信息没有实际意义,依法应确认案涉13号《答复书》违法。

    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内容表述不明确,被申请人理应给予指导和释明,望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注意。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13号《答复书》的答复内容不当,且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事项进行补正,处理方式存在瑕疵。考虑到被申请人所掌握的信息已由浦东新区市监局向申请人予以公开,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行答复职责没有实际意义,依法应确认案涉13号《答复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3日作出的玄市监依复〔2024〕第0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5日   

    编辑:段朝康

    审核:严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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