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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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2965803/2024-54296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玄武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4-07-1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4〕玄行复终第66号
    文  号:     关 键 词:    管理人;置业;行政复议;法院;盐都区;印章;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务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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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4〕玄行复终第66号

    申请人:江苏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代表人:杨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司法局。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成贤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必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峰,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江苏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的《关于投诉江苏某律师事务所的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1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于2024年5月16日予以受理。

    经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都区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苏09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江苏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破产重整一案。2017年7月19日,盐都区法院作出(2017)苏0903破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某(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担任申请人某置业公司的破产管理人。2023年6月13日,盐都区法院作出(2017)苏0903破1号通知,明确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于2022年11月28日裁定终止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某公司破产,管理人应当继续在某置业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履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2024年6月21日,盐都区法院向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发函,明确针对王某在破产程序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法院于2023年11月7日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在王某拘留期间法院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向管理人移交营业执照及私刻的印章等资料,并按照法律规定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工作,但其至今仍未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的职责。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管理人已依法接管公司印章(编号32092*****18636),现私自刻制某公司章印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能对外代表某公司,有关行为已涉嫌犯罪。

    另查明,申请人移交管理人接管的申请人公章编号为32092*****18636,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加盖的申请人公章(编号32091***22000)系法院认定的私刻印章。2024年6月22日,申请人某置业公司及其管理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本次行政复议的申请书,明确要求撤回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本案中,案涉行政复议申请书加盖的编号为32091***22000申请人公章已被法院认定为私刻印章,不能对外代表申请人某置业公司,申请人管理人接管的公章及管理人印章具备对外法律效力,故申请人某置业公司及其管理人共同加盖公章的撤回复议申请书具备代表某置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履职要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7月10日   

    编辑:段朝康

    审核:严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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