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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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2965803/2024-35409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玄武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4-02-2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玄行复第127号
    文  号:     关 键 词:    社区居委会;投诉;换届;行政复议;邮件;聚宝山社区;换届改选;小组;南京市;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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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玄行复第127号

    申请人:夏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玄武湖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98号。

    法定代表人:申留昌,职务: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就其投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1月30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未在五个工作日内给申请人回复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撤销聚宝山社区居委会对20多位联名业主及申请人的侵权决定(没有通过资格初审),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11日,聚宝山社区居委会发布《阳光聚宝山庄小区一期征集换届改选小组成员的公告》。2023年11月2日,申请人按照聚宝山社区书记兼居委会主任仲某微信电话通知要求(有20多位业主联名推荐你为换届改选小组成员……)找社区网格员王某取表、填表,并提交身份证明等材料。2023年11月16日,王某通过手机短信通知申请人:“换届改选小组初审名单已经公示,根据公告,报名截止期为10月25日,您是11月2日报名填表,超过了报名时限,很抱歉通知您没有通过资格初审。”申请人认为,社区居委会以“报名填表超过了报名时限”为由决定剥夺申请人资格牵强附会,没有道理。2023年11月17日,申请人通过EMS(1217615543303)向被申请人递交《合法权益被侵犯投诉信》(单位收发室11月20日签收),请求被申请人撤销聚宝山社区居委会的侵权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并再次请求被申请人及时制止聚宝山社区居委会违法操控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的行为。然而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没有依法给申请人进行回复,明显违反《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综上,为维护20多位联名业主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制止聚宝山社区居委会操控业委会换届选举的违法行为,特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第一,关于申请人夏某声称被申请人在接到其投诉信后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事宜。根据中国邮政邮件轨迹显示,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9时左右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寄出投诉信,该邮件于当日下午约17时因收信人电话无法接通导致派送异常,并于11月20日再次派送,大约上午10时显示已代签收(实为邮递员自己代签收)。经核查,该邮件上所留收件人号码为被申请人闲置号码,已无人使用。邮递员在未联系上收件人且未经门卫签收的情况下,将邮件放在街道门口岗亭内,且与其他报刊堆积混淆在一起,造成积压。导致该情形的发生,既有邮递员违规代签收的原因,也有申请人未在邮件上留下正确电话号码的原因。被申请人未实际签收该邮件,故对该邮件内容并不清楚,不属于违反《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64条的情形。为避免以后发生类似情况,及时快速回应居民诉求,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街道常用联系号码为85426444。第二,关于撤销聚宝山社区居委会认定申请人没有通过换届改选小组资格初审事宜。被申请人在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后,经研究已通过意见指导书的形式要求聚宝山社区予以妥善调整处理,重新认定申请人换届改选小组报名资格,依法依规推进后续工作。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7日,申请人夏某通过邮政EMS(单号1217615543303)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合法权益被侵犯投诉信》,请求被申请人撤销聚宝山社区居委会的侵权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上述投诉信的邮件轨迹显示于2023年11月20日由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回复,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1月30日收到申请材料。2023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所属物业管理办公室向聚宝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指导意见书》,建议聚宝山社区近期公示调整后的换届改选小组业主成员报名名单,公示结束后,报名业主相互推选产生换届改选小组,换届改选小组依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2023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所属物业管理办公室向申请人作出《关于

    另查明,2024年1月17日,本机关当面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陈述邮件中的电话有人接听,其没有看到被申请人向社区作出的《指导意见书》,社区也没有和申请人联系,没有对申请人换届改选小组报名资格作出任何说明,只通知其参加互推。同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4日作出的回复与事实不符,社区居委会组织业委会换届改选是违法的。2024年1月23日,本机关当面听取了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陈述对申请人参与换届改选小组的资格认定已予以调整,并于2023年12月24日针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书面回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合法权益被侵犯投诉信》及邮寄凭证、《指导意见书》《关于

    本机关认为: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给有权部门,接受移交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管辖,不得再移交。对于十名以上业主联名、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受理,并按时回复办理情况。”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若案涉投诉事项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事项,被申请人应当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若投诉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事项,也应当及时移交给有权部门处理。因此,被申请人负有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及时进行处理的职责,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案涉投诉事项明显违法。考虑到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针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了《关于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其后续回复行为也已超过法定期限,应确认违法。根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回复违法。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29日

    编辑:段朝康

    审核;严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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