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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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2965803/2024-3541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玄武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4-02-2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玄行复第131号
    文  号:     关 键 词:    维修资金;投诉;业主;行政复议;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南京市;期限;骗取;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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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玄行复第131号

    申请人:夏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营苑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时超,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投诉事项书面回复是否受理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后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在接到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投诉后,没有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受理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就聚宝山社区居委会为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聚宝山庄住宅小区内消防系统进行应急维修而提交的《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等资料进行复查(重新审核)、依法处理,并按时回复办理情况。

    申请人称:第一,2023年12月2日,申请人通过EMS(1217615550403)向被申请人提交11位业主签名的《弄虚作假骗取维修资金联名投诉信》,2023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签收上述投诉材料。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没有书面回复申请人是否受理,明显违反《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第二,案涉消防设施瘫痪发现于2014年5月物业公司交接之际,由于涉案物业公司、业委会、社区居委会、街道未依法履职甚至故意敷衍、阻挠,致使整改一再被拖延、重大火灾隐患存在九年多不能整改。案涉消防设施瘫痪并不是因为超出质量保修期,而是由于物业公司没有进行正常维护保养,依法不能动用维修资金维修,整改费用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案涉社区居委会强行申请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其实质是骗取维修资金,涉嫌犯罪。综上,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关于投诉信反映的维修资金使用问题。《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投诉回复无时间限定要求。根据《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负责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包含11名投诉人签名的《弄虚作假骗取维修资金联名投诉信》,投诉聚宝山社区居委会弄虚作假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求依法进行查处。2024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夏某等业主来信的回复》,主要认为聚宝山社区居委会作为项目维修资金申请主体符合要求,若申请人认为物业公司因日常维护和养护不到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签收上述回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弄虚作假骗取维修资金联名投诉信》《关于夏某等业主来信的回复》及邮寄凭证等证据所印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给有权部门,接受移交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管辖,不得再移交。对于十名以上业主联名、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受理,并按时回复办理情况。”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日收到申请人夏某等11人签名提交的投诉材料,且该投诉事项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被申请人应当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受理,并按时回复办理。因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夏某等11人投诉事项书面回复是否受理违法。考虑到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4日针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了《关于夏某等业主来信的回复》,实质上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申请人不服该回复意见可以另行救济,本机关无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案涉投诉事项进行受理并处理回复。

    综上,被申请人虽然针对申请人夏某等业主投诉事项进行了回复,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夏某等业主投诉事项书面回复是否受理,明显办理程序违法。根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夏某等业主投诉事项书面回复是否受理违法。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1日

    编辑:段朝康

    审核:严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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