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4-13315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组配分类: | 安全生产“黑名单” | 体裁分类: | 通报 |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玄武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2023年第三批)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作业人员;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管理人员;承租;安全生产法;罚款人民币;执法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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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2023年第三批)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为贯彻上级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我区持续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警示作用,现将2023年第三至四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023年11月8日,玄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玄武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5日对该公司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为了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可以更好地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并给外来承租或承包单位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经营环境。发承包(租)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玄武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2023年11月8日,玄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南京某化工贸易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情况。
玄武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3日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最直接的承担者是从业人员,因此,保障每个从业人员具有本职岗位安全操作的知识和能力是非常必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考核合格,能够进一步推动危险物品的经营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玄武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2023年11月22日,玄武区玄武门街道安监办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南京某劳务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玄武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3日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伤害,而且也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玄武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祁凡
审核:何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