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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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2965803/2023-11134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玄武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3-12-2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玄行复第116号
    文  号:     关 键 词:    政府信息公开;公开;锁金;相关信息;条例;行政复议;机关;门面房;内部工作流程;锁金村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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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玄行复第116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锁金村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锁金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妍,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锁办依复〔2023〕第4号)(以下简称4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经审查后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锁办依复〔2023〕第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准确的公开。

    申请人称:2023年9月18日,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开玄武区锁金村街道办事处锁金五村西门北侧门面房移交至南京市百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审批文件。2023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4号《答复书》错误援引相关法规条款拒绝信息公开,未履行其工作职责。因此,案涉4号《答复书》应予以撤销,同时被申请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信息公开的职责。第一,申请人有依法获取相关信息的知情权。申请人作为锁金五村小区业主和锁金村街道居民,有权获取本次行政复议涉及的锁金五村小区西门北侧四间“门面房”处置的申报、审批及处置文件等相关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也是从法律层面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所以被申请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有义务接受包括申请人在内的锁金五村业主的监督,依法准确地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第二,被申请人错误援引法规条款拒绝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属于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进而作出错误答复。申请人所申请的“门面房”移交审批信息并非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获取的内部事务信息,而是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涉及公共利益,故应当予以公开。此外,被申请人声称该处房产为国有资产,并划入国有资产管理平台进行管理,行政单位对于国有资产的处置和管理需严格遵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也应主动公开国有资产处置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并接受公民的监督管理。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4号《答复书》拒绝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不成立,且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并重新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第一,关于基本事实。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公开锁金村办事处关于锁金五村西门北侧门面房移交审批文件的相关信息。2023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被申请人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据此作出案涉4号《答复书》,并通过在线方式答复了申请人。第二,关于被申请人的意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在2023年9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锁金五村西门北侧门面房移交审批文件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依法属于可以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2023年4月19日,申请人曾通过在线方式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内容为:(1)涉案房屋产权证明;(2)锁金村街道办对案涉房屋近二十年收取租金的使用情况及去向;(3)锁金村街道办对案涉房屋的管理模式及房屋租赁价格。对于第(2)和(3)项内容,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公开的答复。申请人诉至法院后由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综上,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已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本人为锁金五村小区业主,在对你方信息公开诉讼(案号:【2023】苏0192行初1110号)审理过程中获知,锁金五村西门北侧门面房已于2023年2月移交至百子物业管理,现申请公开锁金村办事处关于上述房产移交审批文件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案涉4号《答复书》,并以在线答复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该《答复书》载明:“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锁金村办事处关于锁金五村西门北侧门面房移交审批文件的相关信息,属于本机关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4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锁办依复〔2023〕第4号)、在线答复截图等证据所印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后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案涉4号《答复书》,并以在线答复方式送达给申请人,未超过20个工作日的法定办理期限,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房产移交审批文件系被申请人内部审批流程方面的信息,且房产移交方面的信息也并非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明显不当,未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4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办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答复内容并无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锁办依复〔2023〕第4号)。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5日

    编辑:段朝康

    审核:严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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