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3-111359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3-12-29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玄行复第28号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招聘;玄武区;档案;南京市;聘用;骨干教师;中学;行政复议;调查;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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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玄行复第28号
申请人:夏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教育局。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如意里20号。
法定代表人:张恒柱,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的《取消聘用资格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7日收到该申请材料,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5月31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需要函询有关部门协助调查相关事实,并对相关材料的笔迹进行鉴定,本机关决定自2023年6月13日起中止案件审理,并于2023年12月6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的《取消聘用资格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恢复聘用。
申请人称:申请人从2012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间就职于某省某中学,任高中英语老师,期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称,并曾获得某省优秀青年教师的荣誉称号。2022年4月1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发布《南京市玄武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2022年公开招聘骨干教师公告》,申请人考虑到其配偶在南京工作,有意到南京工作并与配偶团聚,遂提交了申请材料,报名应聘某大学附属中学(以下简称“某中学”)的初中英语教师岗位。2022年7月19日,市人社局发布《南京市玄武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2022年公开招聘骨干教师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一)》,显示申请人在经过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政审程序后,被某中学拟聘为初中英语教师。2022年7月31日,在征求过某中学的意见后,申请人向原工作单位提交辞职。某中学要求申请人于2022年8月20日到校工作,申请人按时到岗开始工作,并担任初一某班的班主任老师,先参加为期一周的学生军训,之后一直承担正式的英语教学工作。申请人在岗工作期间,认真接受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管理,勤勤恳恳工作,按学校要求完成各项教学任务。2022年10月8日,某中学声称因申请人的档案存在问题,要求申请人停职接受调查。2023年2月21日,申请人收到不再聘用的通知。在此次招聘过程中,被申请人及某中学存在多处程序不合规并且缩减程序的行为,导致在聘用公示并且申请人已经到岗上班之后发现问题,也没有用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导致申请人失去原单位体制内编制的工作,也没有拿到某中学的工作。现将被申请人及某中学在招聘过程中出现的程序违规并且缩减程序的事项罗列如下:
第一,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等,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情况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者相关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客观真实反映有关情况。针对近五年考核结果的原件,某中学校办人员仅让申请人在微信上提供相应文件的图片,擅自改变招聘环节。另外,在考察和政审环节,并未组成考察及政审小组到原单位属地进行相关工作,其中查看档案这一环节本应在此环节完成,但被申请人并未履行其职能,并未实地落实查看档案一事,导致在聘用公示出来后,申请人辞职并到岗后才发现问题,现以档案出现问题为由,给予申请人取消聘用的通知,申请人不服,请求恢复聘用资格。第二,在此次档案事件发生后,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档案中出现的年龄存疑问题,并未有效且合理的解决问题,从事件发生之始便不知如何解决问题,在申请人并非自愿的状态下,强行让申请人写下保证书,保证内容为本人及家人并不知晓档案涂改一事,若有隐瞒,愿意自愿放弃此次招聘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对退休档案年龄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申请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年龄认定问题,申请人并未隐瞒或者不配合组织工作,但被申请人始终未弄清年龄认定问题的解决程序,导致事件一拖再拖,从2022年9月事件发生到2023年2月20日,整整拖了半年的时间,期间只是让不停的提供证明材料。档案中出现一些瑕疵并非申请人造成,早年档案管理不善,被申请人档案主体责任不明,也并未与上一任档案保管单位取得联系解决此事便草草将结论定下。至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档案调查一事上存在行政不作为的现象。第三,本次事件自始至终都让人心存疑问,此次招聘疑点重重。从资格初审线上审核材料,需要填写简历,从高中填起,初审结果是区审批通过,申请人理解对于本人出生年月以及入学年纪是没有疑问的,再到笔试完的资格复审,全部线上审批过的材料再拿到现场存档审批,均全部通过,如果档案存在问题,是否应该在资格初审和资格复审以及考察政审阶段就应该发现,既然聘用公示已下,并且过了公示期,那本人的聘用就是合法的。第四,对比2022年玄武区骨干教师招聘公告以及2023年玄武区教师招聘公告,明显发现在2023年玄武区教师招聘公告中明确增加一条“凡报考或办理聘用过程中,发现材料作假或档案涂改造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那么有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是材料作假或者档案涂改造假,且2022年招聘骨干教师公告中并没有相关档案的规定,属于未告知,所以申请人不能接受这样的结论。第五,在本次招聘过程中,某中学存在未签订用工合同便要求申请人上班,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属于违法用工,未完成相应的招聘程序即安排被招聘人员参与工作。在2022年10月8日被要求停课后,某中学一直以申请人生病请假为由欺骗学生和家长。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第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职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六条、《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招聘单位南京市某中学(某中学)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有决定是否聘用申请人的职权。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取消夏某聘用资格属于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第二,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2022年7月,经过公开招聘,被申请人拟聘用申请人为学校的英语教师。2022年9月5日,在办理申请人聘用手续的过程中,玄武区人社局收到某省某县教育体育局邮寄的申请人个人档案,玄武人社局、被申请人依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个人档案共同进行审核。审核发现,申请人的个人档案存在严重涂改情况,《干部履历》《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入团志愿书》等均存在涂改,其中涉及“三龄两历”的涂改高达11处,涂改后的内容互相矛盾,关联性不合理。就申请人的个人档案存在的问题,被申请人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及时通知申请人提供有效佐证材料,暂停办理申请人的入职手续,并于2022年9月29日主动找申请人谈话。但申请人未能提供包括户籍底册在内的有效证明材料,只提供了初中、高中毕业证书等材料,且初中毕业证书的出生年月处有涂改。谈话时,申请人明确表示其与家人对档案中的涂改不知情,自己1992年9月出生,1994年(注:2周岁)上小学,2000年(注:8周岁)上初中。申请人陈述的上述情况和提供的初中毕业证书及申请人个人档案中的小学、初中入学时间不一致。因申请人未能提供户籍底册,其谈话内容、提供的初中毕业证书和夏某个人档案内容互相矛盾,关联性不合理,且1994年(注:2周岁)上小学,2000年(注:8周岁)上初中,不符合《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上述情况,被申请人均已及时向玄武区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员招聘主管部门进行了汇报,并指派工作人员按规定前往某省某县某派出所、某镇中心小学、某中学等单位进行实地核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查阅了相关资料,走访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当事人。走访调查情况与申请人谈话内容不符,不能证明申请人1994年(注:2周岁)上小学,2000年(注:8周岁)上初中。因申请人的个人档案存在严重涂改情况,内容自相矛盾、关联性不合理,申请人个人档案记载和申请人陈述的义务教育学习经历均不符合《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被申请人取消了申请人聘用资格,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案涉《通知书》。第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通知书》程序合法。2022年9月5日发现申请人个人档案严重涂改问题后,被申请人于当日通知申请人补充年龄认定的相关资料,同时暂停申请人的聘用程序。2022年9月29日,在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个人档案的涂改问题找其谈话,并及时向玄武区有关部门进行了汇报。2023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两名工作人员在申请人出生户籍地进行了走访调查。2023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将走访调查情况向上级部门进行了请示汇报。2023年2月3日,被申请人召开了由申请人、学校参加的情况通报会,向申请人通报调查情况,告知处理意见即拟取消申请人聘用资格,并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2023年2月16日,被申请人党组会议就申请人的处理意见进行了研究。2023年2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向申请人邮寄了案涉《通知书》,并于次日送达。以上程序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第四,招聘过程中不存在违规事项,走访调查过程中也不存在不作为现象。其一,招聘过程中不存在违规事项。取消申请人聘用资格的原因是申请人个人档案存在严重涂改问题,该问题只能在调档后才能发现,而不是如申请人所述在资格初审、复审、考察阶段就发现。按照规定,查看个人档案不是事业单位招聘考察阶段所必须的环节,被申请人在公示结束后调取档案符合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流程。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与申请人沟通交流中没有任何违规言论,本次招聘完全是公开公平进行的,根本不存在任何“萝卜招聘”的情形。其二,走访调查过程中不存在不作为现象。在与申请人就档案问题谈话后,被申请人拟实地走访调查。2022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询问某省某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和某县教育体育局当地疫情防控政策,得知跨省流动需要三天两检后才能进校园。加之南京市疫情防控管理严格,因此,根据疫情防控的客观情况,走访调查工作暂缓。2022年12月30日,疫情形势稍有好转,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立即与某县某派出所联系走访调查相关事宜。2023年1月12日,被申请人走访调查了4个单位,形成2份谈话笔录、3份谈话录音。自2022年9月29日与申请人谈话至2023年1月12日完成走访调查工作,历时三个半月,考虑到期间有国庆假期,疫情政策持续收紧及大规模爆发等客观原因,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没有申请人所述的刻意拖延走访调查程序等不作为现象。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日,被申请人发布《南京市玄武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2022年公开招聘骨干教师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5名编制内骨干教师,报名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17:00,申请人报名参加本次招聘。2022年5月19日,被申请人发布《南京市玄武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2022年公开招聘骨干教师笔试通知》,初定2022年5月28日进行笔试。2022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发布《南京市玄武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2022年公开招聘骨干教师资格复审通知》,告知资格复审时间为2022年6月2日下午13:00-16:00。2022年6月2日,被申请人发布《南京市玄武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2022年公开招聘骨干教师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通知》,告知面试时间为2022年6月3日上午6:40。2022年6月6日,被申请人发布《南京市玄武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2022年公开招聘骨干教师面试合格人员总成绩公示》。2022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发布《南京市玄武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2022年公开招聘骨干教师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一)》,申请人拟被聘用为南京市某中学(某中学)初中英语教师。2022年8月5日,南京市某中学(某中学)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寄出调档函,其档案于2022年9月5日寄至玄武区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科。2022年9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承诺书》,明确“本人实际出生年月为1992年9月4日,本人及家人均不知情档案有修改,愿意积极配合被申请人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外调并提供所能提供的所有材料。如承诺不实,本人自愿放弃2022年玄武区骨干教师招聘职位并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理”。2022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谈话,并形成相应谈话记录,申请人在谈话中明确档案绝对没有涂改,本人及家人均不知道档案涂改情况。2023年1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及的某县某镇中心小学邢老师走访调查,邢老师陈述有低龄(早到虚龄七岁、五周岁),没有两三岁上小学的孩子,对于申请人所述两周岁上小学的情况不清楚。2023年1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及的某县某中学曹老师走访调查,曹老师陈述申请人入学年龄比其他小孩小两三岁,一般七八岁上小学一年级,个别四岁上小学。2023年2月3日,被申请人在调查完毕后通知申请人进行谈话,告知申请人拟向其作出取消聘用资格的处理意见。申请人陈述申辩时认为本次招聘存在多处不合理、不合规之处,被申请人外调行为明显不当,并拒绝就谈话内容签字。2023年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通知书》,载明:“经审查发现,您的个人档案存在严重涂改情况,涉及‘三龄两历’的涂改高达11处,内容自相矛盾,关联性不合理。且您陈述的1994年(注:2周岁)上小学,2000年(注:8周岁)上初中的情况和您提供的初中毕业证书,与您的个人档案记载不符,与我局走访调查掌握的情况不符。您的个人档案记载和您陈述的义务教育学习经历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取消您的南京市玄武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2022年公开招聘骨干教师聘用资格,请您尽快配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案涉《通知书》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另查明,2023年6月28日,本机关向某市公安局发出《行政复议协助调查函》(〔2023〕玄行复第28号),请其协助提供记录夏某本人户籍基本信息和变动记录的相关底档资料。2023年8月14日,本机关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并形成《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申请人称不清楚档案是否有涂改,如果有本人修正的痕迹也是当时填写时原始生成并非后期涂改。申请人同意选择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涂改的笔迹进行鉴定。2023年8月17日,本机关第二次向某市公安局发出《行政复议协助调查函》(〔2023〕玄行复第28-1号),请其尽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023年8月25日,本机关收到某市公安局提供的申请人户籍证明。2023年8月16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协助调查函》(〔2023〕玄行复第28-2号),询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选择的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是否认可。2023年8月23日、2023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先后两次就选择笔迹鉴定机构回复意见,最终同意申请人选择的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保留自行组织鉴定的权利。2023年9月6日,本机关第三次向某市公安局发出《行政复议协助调查函》(〔2023〕玄行复第28-3号),再次明确请其协助提供申请人本人户籍基本信息和变动记录的相关底档资料。2023年9月12日,本机关收到某市公安局提供的申请人迁移至现户口所在地的底档资料。2023年9月13日,本机关向某市某县公安局发出《行政复议协助调查函》(〔2023〕玄行复第28-4号),请其协助提供某县某镇当地派出所记录夏某本人户籍底档资料,即夏某最初的个人户籍登记申报材料。夏某户籍何时从何地通过某县洪武路派出所迁入府城镇禁垣南路永庆巷某号。2023年10月24日,本机关第二次向某市某县公安局发出《行政复议协助调查函》(〔2023〕玄行复第28-5号),再次催告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截至本案审理终结,某县公安局未协助提供任何材料。2023年10月25日,本机关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并形成《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针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人事档案中11处修改内容,申请人认为无法确定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即使是一致的,上面的修改笔迹不能确定是不是本人书写的。2023年11月8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发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2012年或相近年份由第三方留存并盖章确认的本人笔迹书面材料作为样材。2023年11月13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护照(2014年8月19日)、某省某中学评价(2013年11月18日)、聘约(2013年12月9日)。2023年11月14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发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个人档案原件作为检材。2023年11月20日,本机关向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行政复议委托鉴定函》(〔2023〕玄行复第28号),对夏某档案材料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中“王谋”“某中学”“秦某”的笔迹是否属于夏某本人所写分别做出鉴定。因申请人后期不愿意配合提供上述词组的当场笔迹样本,本机关工作人员经查找决定以申请人提供的某省某中学评价(2013年11月18日)中的“某中学”以及聘约中的“中学”作为样本。2023年12月1日,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东南司鉴中心〔2023〕文鉴字第735号),明确据现有鉴定材料,送检标称填表日期为“2012年5月25日”《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上“本人学历及社会经历”页“证明人现在何处”栏内字迹“易某某中学”中字迹“某中学”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再查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8日受理申请人与南京市某中学的人事争议纠纷(【2023】苏0102民初7513号),并于202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在庭审中陈述并未涂改过个人档案,档案有封条密封。申请人档案未做涂改,申请人就是1992年出生,学习经历真实。因申请人爷爷未按实际情况给申请人登记户口,申请人自己也不清楚出生日期,实际年纪提前了3年左右时间。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南京市玄武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2022年公开招聘骨干教师公告》《南京市玄武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2022年公开招聘骨干教师笔试的通知》《南京市玄武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2022年公开招聘骨干教师资格复审通知》《南京市玄武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2022年公开招聘骨干教师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通知》《南京市玄武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2022年公开招聘骨干教师面试合格人员总成绩公示》《南京市玄武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2022年公开招聘骨干教师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一)》《承诺书》、谈话记录(2022年9月29日)、走访调查记录(2023年1月12日)、谈话告知记录(2023年2月3日)、《行政复议协助调查函》6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份、《行政复议委托鉴定函》(〔2023〕玄行复第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东南司鉴中心〔2023〕文鉴字第735号)、【2023】苏0102民初7513号庭审笔录及判决书、《取消聘用资格通知书》及邮寄送达材料等证据所印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六条、《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玄武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应当按规定严肃处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取消考试或者聘用资格。本案中,申请人的个人档案客观上存在高达11处涂改痕迹,其本人多次承诺对涂改情况不知情,后经委托鉴定发现申请人档案中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上“本人学历及社会经历”页“证明人现在何处”栏内字迹“易某某中学”中字迹“某中学”系申请人涂改后书写。结合被申请人的调查材料以及本机关核查的相关事实,申请人无法就个人档案中多达11处的涂改情况做出合理解释,也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上述涂改情况得到了档案管理部门的认可,可以认定其涉嫌涂改档案证明材料。此外,关于申请人出生日期问题,申请人先是书面承诺其实际出生年月为1992年9月4日,后又在庭审过程中陈述实际年龄与户籍登记信息不一致,其多次谈话内容与档案资料内容相矛盾,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案涉《通知书》认定申请人档案存在严重涂改情况,涉嫌违反不得涂改证件、证明的公开招聘纪律,事实认定清楚。但需要说明的是,案涉《通知书》未能完整列明上述政策规定,适用依据存在瑕疵,望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改正。
现行有效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均未明确规定取消聘用资格的具体程序要求,参照《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通知书》前依法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取消聘用资格的处理意见,并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拟取消聘用资格的处理意见不予认可,并拒绝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发现申请人个人档案存在严重涂改问题后,及时履行了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材料,依法组织申请人进行谈话调查,实地走访核查,告知申请人调查情况以及拟处理意见,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等正当程序,办理程序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办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并无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的《取消聘用资格通知书》。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7日
编辑:段朝康
审核:严仪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