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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妊娠十四周引产证明》
    发布日期:2024-06-22 11:26 浏览次数:加载中...... 信息来源:原创 字体:[ ]

    一、联系方式:025- 83682072

    二、法定时限:当场办理

    三、承诺期限:

    四、窗口类别:

    五、窗口名称:玄武区人口计生局

    六、窗口地址:珠江路455号1511房间

    七、办公时间:工作日时间:周一至周五

    八、法律依据:规章《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2005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六、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对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采取出具证明的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七、未经卫生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的人工终止妊娠,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获准开展的业务项目范围内施行。施术机构应当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相关证明,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并将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复印件同手术病志一并存档,每半年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填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年12号)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方可施术。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非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出具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九、要件材料:1、相关医学检查材料;2、夫妻双方的承诺书(包含双方基础信息)从社区、街道、单位核实;3、单身证明、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

    十、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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