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设立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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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系方式:025-84550111 二、法定时限:三个月 三、承诺期限:45个工作日 四、窗口类别: 五、窗口名称:玄武区教育局社教科 六、窗口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如意里20号玄武区教育局二楼社教科 七、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八、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南京市民办幼儿园设立、变更、终止的规定(试行)》 九、要件材料:申请举办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一)办学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名称核准表》。 (三)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提交其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出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的规则和程序等,并明确出资数额多的一方为主办者。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四)拟任教育机构校长的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或专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五)办学场地证明。举办者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无偿提供给教育机构使用的证明、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消防验收证明、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协议、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消防验收证明、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六)教育机构章程。应包涵下列主要事项: 1.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类型、范围、内容、形式等; 3.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6.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教育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8.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程序; 9.教育机构自律条款等。 (七)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通过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理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董事(理事)签字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八)拟聘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技术) 十、是否收费: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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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玄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玄武区城市数字治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