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
  • 网站支持IPv6
  • 首页 > 互动交流 > 知识库 > 就业
    劳动用工小问答2 | 订立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发布日期:2025-10-17 14:30 浏览次数:加载中...... 信息来源:南京人社 字体:[ ]

    劳动合同有哪些类型?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某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作为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应当何时订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采用电子形式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应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承担什么后果?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仍须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提醒: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如用人单位能证明因不可抗力、劳动者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法定情形导致未订立合同,可免于支付二倍工资。

    重要提示

    1.劳动合同内容应具备法定必备条款,且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议参考使用人社部门公布的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参考文本下载链接:https://rsj.nanjing.gov.cn/zwfw/bgxz/201711/t20171130_465501.html

    2. 违约金的约定限制。除以下两种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

    ②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


    Copyright 2016-2020 Xuanwu Nanjing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玄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玄武区城市数字治理中心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29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201020031

    苏ICP备0500966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