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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用工小问答1 | 哪些主体适用《劳动合同法》?
    发布日期:2025-09-15 12:01 浏览次数:加载中...... 信息来源:南京人社 字体:[ ]

    近年来,我们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中发现,部分用人单位因缺乏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和完备的规章制度,容易发生用工风险、产生用工争议、形成用工矛盾,影响生产经营发展。为此,我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为依据,针对易发、频发、高发用工事项,结合工作实践,梳理总结出劳动用工小问答,并从今天起陆续发布,为各类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提供参考,从源头防范化解劳动争议,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哪些主体适用《劳动合同法》?

    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主体,通常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双方,即符合法定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一)用人单位

    指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企业、公司等营利性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个体经济组织:如依法登记并雇用劳动者的个体工商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养老机构等;

    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

    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未取得相应证书但受用人单位委托的,也可视为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同样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劳动者

    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外国人就业(依法取得许可)、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转包、承揽、挂靠经营等复杂情形,《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均作出了规定。

    不适用该法调整范围的例外情形: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现役军人;

    农业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情形);

    家庭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一般适用民事法律,如双方为个人雇佣关系)。

    重要提示:劳动关系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符合法定主体资格,且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所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一般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初步举证存在劳动关系(如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工作邮件等)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关系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建议在具体工作中结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等规定,综合认定劳动关系及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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