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这些热点问题要知道(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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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动就业的企业职工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注: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4〕1号)规定,外省户籍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省,且在我省各地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以在我省缴费年限最长地为待遇领取地,缴费年限最长地有两个及以上的,以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地为待遇领取地。 案例一 参保人员张某,男,1964年2月出生,2024年2月申报退休,户籍为安徽马鞍山,1996年1月至1998年11月在马鞍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12月至2024年2月一直在南京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上述政策,张某户籍虽在马鞍山,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南京且在南京缴费年限累计25年3个月(已满10年),故其待遇领取地为南京。 案例二 参保人员王某,男,1965年3月出生,2025年2月申报退休,户籍为安徽马鞍山,1996年1月至2004年2月在马鞍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4年3月起在苏州、南京和镇江参保,缴费年限分别为6年、8年和7年。 根据苏人社规〔2024〕1号文规定,其最后参保地在我省且在我省缴费年限累计21年(已满10年),故其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省,因在我省各地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则以在我省缴费年限最长地南京为待遇领取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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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玄武区城市数字治理中心